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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院:政府对气候损害无作为构成犯罪

Iede de VriesIede de Vries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那些未能充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府,违反了欧盟关于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欧洲最高法院支持了一群瑞士老年人的诉求,但基于法律技术原因驳回了葡萄牙青年及法国一市长提出的类似控诉。
Afbeelding voor artikel: Mensenrechtenhof: overheid die niks doet tegen klimaatschade is strafbaar

关于政府因疏忽导致的气候损害的判决,被视为此前环境案件判决的合理延续,观察人士称其现被认为是关于气候危机的“历史性”法律依据。

该案件由一群瑞士老年人组成的协会提起,他们担忧地球变暖对健康的影响,且声称瑞士政府采取的行动不足。他们认为,瑞士政府的政策“明显不足”以确保将地球变暖控制在巴黎协定规定的1.5摄氏度以下。

位于卢森堡的法院裁定,瑞士联邦未履行其在气候变化公约下的义务。这一判决与此前两起荷兰法官的判决高度相似,后者支持了环保组织控诉荷兰国家及壳牌石油公司未充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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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青年的类似诉讼被欧盟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不只针对葡萄牙,还针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及挪威、瑞士、土耳其、英国和俄罗斯。正是这种地理范围广泛导致他们的申诉不被受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公约中不存在他们所寻求的“域外管辖权”依据。

第三起诉讼由法国Grande-Synthe市前市长达米安·卡雷姆提起,他指责法国政府的“不足”使其城市面临海平面上升的威胁。但法官驳回了他的“受害者身份”,理由是他已不再居住在法国 —— 因为他作为欧洲议会议员已迁往布鲁塞尔。

注:本文标题已修改,以明确表示此次判决来自欧洲人权法院,而非卢森堡的欧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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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Iede de Vries撰写和发布。翻译内容由荷兰语原文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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